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聲請人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清蕃 代理人 林婷婷
王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奇鈦科技股份有限│臺灣土地銀行│100年3月5日│793,649元│BI0000000│││公司曲清蕃│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