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侯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至109年12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8,418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