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 朴交 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鳳美 被告 何沛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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