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42號抗告人 陳艶紅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所為104年度上字第42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