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33,062元,及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債權人催討亦無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