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李樹泉 被告 鄧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