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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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洪至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陳稱民國104年11月間參與前置協商程序,請釋明前次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醫療費、健保費、通訊費、交通費)
二、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若在學則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支出扶養費之明細表及證明文件,並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除聲請人外其尚受何人扶養。
五、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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