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債權人 程士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善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台端所附修車費用收據係新臺幣110,844元,惟狀載請
求債權金額為新臺幣170,844元,金額請求不符,請具狀提出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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