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邦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5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民國104年6月16日民事上訴狀、104年6月23日民事上訴狀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暨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或上訴人委任劉灅嶢︳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併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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