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20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3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雖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為證,惟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