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吳啟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確定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吳啟祥對本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蘇振堂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