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許宜靜 即 許雅雪 、張
志平、 陳昭賢 發支付命令,惟 張志平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5,7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