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朱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163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六合手冊壹本、樂透手冊壹本、抓牌用紙板貳紙、簽賭單貳張及簽賭本拾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尚朱蘭前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
1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該案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傳真機1臺、六合手冊1本、樂透手冊1本、抓牌用紙板2紙、簽賭單2張及簽賭本11本等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上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1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100年6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命令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3001號處分書、悔過書及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簽賭單2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
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扣案之傳真機1臺、六合手冊1本、樂透手冊1本、抓牌用紙板2紙及簽賭本11本,均係被告所有,且屬其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99年度保字第6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足憑;前者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後者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宣告沒收。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沒收聲請,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依據,然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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