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照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7號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7號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26日)審理期日係採取委外錄音轉譯,為核對該日審理程序筆錄與法庭錄音之內容,以求慎重,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7號詐欺等案件於111年4月2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並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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