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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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宏明因犯搶奪、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
至於附表編號1雖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案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見卷附102年2月27日訊問筆錄),是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仍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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