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1號上訴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