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 王鳳琳 訴訟代理人 李菁琪 律師
諶亦蕙 律師被告 曾英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