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29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不受理,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6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若違禁物經有管轄權之法院於實體判決之從刑內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下稱本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8年度偵字第229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認:
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前曾以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移送併辦,經本院於98年12月21日以98年度簡字第5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係重複起訴,而諭知不受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9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8年度偵字第269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98年度簡字第5374號判決可稽,而上開98年度簡字第5374號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被告緩刑2年確定在案,亦有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確定判決中已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6片諭知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沒收之盜版光碟6片,既經本院於被告另案判決中諭知沒收在案,自無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旭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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