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戊○○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丁○○上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