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貽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依其聲請宣告破產所提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後附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萬6,292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且尚有如附件所列所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用,並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件:
一、關於財產狀況說明書部分:㈠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經會計師
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資產負債表正本與相關會議記錄(含簽到表)。
㈡就已提出「財產目錄」表及帳戶式資產負債表所列之財產,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⒈現金(含零用金)15萬4,189元:保管人及存放地點。
⒉存款四筆(含信用卡)129萬4,958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額分別為71萬8,481元、8萬2,248元)存摺影本(應含封面及最末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為26萬4,014元)存摺影本(應含封面及最末頁)。
⑶信用卡交易明細(金額為23萬0,215元,應含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帳號、歷次簽帳及還款金額等)。
⒊應收帳款(含掛帳及代付款項)215萬2,080元、商品存貨77
萬8,192元、預付費用1,006萬6,195元及其他款項(含暫付款、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2,168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⒋辦公設備(含不動產、廠房及設備)265萬0,552元:⑴如為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含性質及擔保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資料)。
⑵如為不動產,其地號、建號、有無設定負擔(含性質及擔保
金額)或信託及交易市值(應為最新登記資料,且建物不得以課稅現值認定其市值)。
⒌存出保證金106萬9,766元、存出保證票192萬元:內容、明細
、計算式及有無因欠繳租金或其他因租賃關係所生債務而遭抵扣情形暨已抵扣金額。
⒍未攤銷費用131萬9,323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⒎非流動遞延所得稅資產122萬8,869元:內容、明細、計算式及有無實現之可能。
㈢就已提出「所負債務」表及帳戶式資產負債表所列之債務,具狀說明以下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⒈每月租金150萬元:欠租期間及總金額。
⒉未付薪資70餘萬元:
⑴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⑵除上開未付薪資外,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
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若然,該員工姓名及所欠金額(包括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並應予備註)。
⒊未付稅款(含應付稅捐、銷項稅額及應納稅額)116萬0,446元:
⑴稅捐機關、稅項、金額及計算式。
⑵除上開未付稅款外,有無積欠其他稅款或罰鍰;若然,該稅捐或裁罰機關、項目、金額及計算式。
⒋未付債務(含對上億、振泰菸酒、利多吉、豐盛行、法蘭絲、吸引力、振興等應付帳款)163萬7,742元:
⑴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⑵除上開未付債務外,資產負債表中尚有一筆應付帳款61萬3,414元,是否應予列入未付債務,及其內容、明細暨計算式。
⒌未還借款(其他短期借款)200萬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⒍與業主(股東)、總公司往來等費用960萬1,015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⒎其他流動費用(含應付費用及暫收款)156萬3,780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⒏票據保證金額(非流動應付保證票據金額)192萬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⒐歷年累計虧損1,324萬0,776元:內容、明細及計算式。
㈣依前揭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就聲請人所稱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一節,詳述如何計算得出資產總額為2,263萬6,292元、負債總額為2,452萬2,607元,並列明其計算式,以確認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另關於是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部分,亦須就聲請人所有財產(即破產財團)、債權人之優先債權(即別除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破產財團債務及費用等數額,分別詳列其計算式,俾徵破產財團扣除別除權、財團債務及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一般債權人分配。
二、關於債權人清冊部分,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
及權益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㈡上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發生時間及原因(如消費借貸、買
賣等,並應一併敘明清償期、利息等約定)、有無擔保(含擔保金額及保證債務人資料等)及優先權、清償(含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
三、關於債務人清冊部分,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均須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所示資產
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
㈡上開債務人之債務金額、發生時間及原因(如消費借貸、買
賣等,並應一併敘明清償期、利息等約定)、有無擔保(含擔保金額及保證債務人資料等)及優先權、清償(含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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