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