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字第254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
6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