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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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89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739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2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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