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鎂日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上訴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黃子榮被上訴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通知,限令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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