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5號
105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政樫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曄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政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故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20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並分別自104年11月20日起、105年1月20日起、10
5年3月20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105年4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
5月10日借提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執正字第220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中,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