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川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9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中華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26│15,000元│DN0000000││││國輻射防護協會│新竹分行│日││││││ 鄧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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