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9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明選任辯護人黃郁婷律師(已解除委任)
蘇義洲 律師(已解除委任) 林育如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首行欄內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