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建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建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建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6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38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