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翁春滿 即 翁長山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蔡敏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094ND0038118-5110002094NX0004670-7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