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王碧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葛一璇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