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84號聲請人洪巍峰上列聲請人洪巍峰因與相對人陳淑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巍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章,請補正之。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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