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6號原告 李安凱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被告 吳芸希
張煊凱 (原名 張詔凱 )
林奕良 李居諺
張凱皓 紀昭賢
楊政群 劉岱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被告吳芸希、張煊凱、林奕良、李居諺、張凱皓、紀昭賢、楊政群、劉岱融等8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被告 吳希芸 、張煊凱、林奕良、李居諺、張凱皓、紀昭賢、楊政群、劉岱融等8人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 陳明 「另設若本件刑事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情形,敬請鈞院惠予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法官彭國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