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謝淑娟 被告 林天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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