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債權人 黃世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義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義郎發給支付命令,惟查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3年10月15日,未到期,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