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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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乾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乾忠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2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7月19日止累計185,419元未給付,其中69,949元為本金;115,096元為利息;3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乾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7月19日止累計188,746元未給付,其中57,467元為消費款;127,67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乾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42%│││69,949元││7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乾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7,467元││7月20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