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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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朝安選任辯護人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26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朝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