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 律師
郭美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林志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件被告雖坦承犯行,惟犯罪情節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是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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