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林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被告 黎氏金惠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民事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林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被告 黎氏金惠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民事二樓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