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單林素香被告 謝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8元(即系爭247土地之公告現值157,000元×面積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3/1680=52,9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