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1號上訴人 李俊明 上訴人與 楊金鳳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10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非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合計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