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龍文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14,0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月.日)至清償日止年利率(%)備註1178429元95.4.105246414元95.4.105319832元95.4.1054134118元95.3.245534085元95.3.245653143元95.3.245748072元95.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