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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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王 昱仁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34×10=2,040。│├──┼────────────────────────┤│2│請確實說明聲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致累積債務之必要?是否為奢侈浪費後之結果?又支出│││花費後,是否殘留可供變賣之價值?(例如為他人支付│││房貸、車貸、購買儲蓄性保險等)。│├──┼────────────────────────┤│3│聲請人稱「98年間公司營運不佳,宣佈將結束營業...│││直到公司結束營業後二個月,仍處於失業狀態又四處籌│││不到錢,完全入不敷出,不得已才毀諾」云云,惟參其│││出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在普瑞興│││有限公司退保之日期為97年1月22日,核與所稱98年失│││業之情節有違,是請檢附證據說明其究於何時失業?│├──┼────────────────────────┤│4│承上,聲請人97年1月22日自普瑞興有限公司退保後,│││下一任職投保日期已在101年6月29日(香港商史偉莎│││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北營業所),聲請人於97年│││1月22日後,是否另有工作收入?如是,任職之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如曾任職數│││單位,請依時間順序,表列前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5│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暨相關薪資轉帳影本│││、薪資單或薪資袋等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6│陳報聲請人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配偶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其名下擁有房地,請另提出│││該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7│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租金之房東簽收證明(即支付新臺│││幣8,500元之證明),暨房屋租賃契約書。│├──┼────────────────────────┤│8│提出聲請配偶 林千碧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0│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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