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告 陳金榜 訴訟代理人 范傳紘 被告 陳炎生 被告 陳添犁 訴訟代理人 陳金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99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48號確認界址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案件(即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確認界址事件)已於101年10月12日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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