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瑋慶
(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瑋慶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9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4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