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宮以斯帖 被告 陳科文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複代理人 林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