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興偉 律師(即 陳淑慧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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