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8號聲請人 康淑美 上列聲請人康淑美因與相對人 陳韋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康淑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0、GWG00000000)原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