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3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吳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