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樊哲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易字第5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樊哲君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96號)業已判決終結,因被告經母親告知父親肺水腫,引發腎衰竭,身體虛弱,需要家人扶持家計,且被告深感悔悟,絕不再重蹈覆徹,願固定每日前往當地派出所報到,並且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得確保日後執行程序,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合法傳喚及拘提未到而發布通緝,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為警通緝到案,經移送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於通緝到案之警詢筆錄自承最近仍有在施用毒品,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該日起羈押3月。茲聲請人雖以上開情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上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年11月04日送達判決於被告而確定,且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將該案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有該案之案件基本資料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現已在監執行階段,並非於本院羈押處分情形,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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