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王智強 相對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
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